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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2**民初3346号原告:程某,女,199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李某1,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婉馨、李佳馨全部由被告自行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程某与李某12007年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李佳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为此,程某曾于2016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做出(2016)皖1222民初2875号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后,二人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现程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7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2、婚生次女李佳馨由被告李某1抚养,原告程某每月承担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2017年两个子女的抚养费72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李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76),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分别至每个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杨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