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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852号之一申请人岳阳市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琵琶王路365号花板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5楼。法定代表人熊四轮,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惠,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明心苑8栋204房。法定代表人殷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李全,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岳阳市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38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留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和到期债权。岳阳市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和到期债权的冻结、扣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左 凌人民陪审员  张立纲人民陪审员  易文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庭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