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宁、魏显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魏显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显普,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李宁因与被上诉人魏显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宁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本案原审被告,户籍地在河南省永城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宁与魏显普签订的欠条中约定如果产生争议由卖车方法院管辖,该合同的卖方为被上诉人,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范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故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