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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枣阳市鹏飞矿业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东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鹏飞矿业有限公司,枝江市东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保130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鹏飞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枝江市东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璇,东江玻璃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枣阳市鹏飞矿业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东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枝江市东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普光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