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凯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凯,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414号原告吴建凯。共同委托代理人戴驰,重庆依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依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廷旭,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学谟,四川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凯与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一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