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志高、张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高,张建虎,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高,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张建虎,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新华区。被执行人: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田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高、张建虎与被执行人茌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志高、张建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2016]聊仲裁字第5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刘俊峰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