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源、成都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源,成都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彭源,男,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成都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铜丝街7号1栋2层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彭源申请执行成都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歇业,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彭源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4日本院征求申请人彭源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建议对案件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源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4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彭源48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4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