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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天忠与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375号 申请人:宋天忠,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陵川县杨村镇人。 被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申请人宋天忠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7)晋0521民初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46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