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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凯与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682号原告:高凯,现住镇赉县。被告:高建华,现住镇赉县。原告高凯与被告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高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建华给付借款1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高建华在高凯处借款16万元,此款经高凯多次索要,高建华拒不偿还,故高凯诉至法院。高建华未答辩。高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结合本案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9月25日,高建华在高凯处借款16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高凯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高建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其要求高建华给付借款16万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高凯借款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高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孙国利审 判 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