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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建富与薛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富,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富,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薛花,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李建富与薛花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7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薛花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执35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6)沪仲案字第1746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审判长  朱 荩审判员  张征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