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某、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0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1,曾用名:周英四,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露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辩护人张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1及辩护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龙某在电话中与被害人曾某发生口角矛盾,当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邀约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1赶至新都区新都街道新新街159号新新小区门口找到曾某理论,后发现曾某身上带有一把长刀,三名被告人一同上前抢刀并发生抓扯,曾某被按倒在地并受到三人殴打,最终导致曾某右枕部硬膜外血肿、左颞叶小灶性出血、下腹部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已与被害人曾某达成赔偿经济损失七万元的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已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并得到其谅解,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被告人周某某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已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并得到其谅解,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再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等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周某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楷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