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7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车淑珍与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淑珍,吴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7民初70号原告车淑珍,女,194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吴凤云,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车。原告车淑珍诉被告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显华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淑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凤云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0元整,被告说亲属看病用,原告有借条一份予以证实,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800.00元整,二、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条1份。证明2016年6月19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800.00元。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无法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吴凤云于2016年6月19日向原告车淑珍借款人民币5,800.00元整,被告说亲属看病用,原告有借条一份予以证实,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800.00元整,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有借条,可以证实被告欠款事实存在,拖欠原告的欠款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车淑珍欠款人民币5,8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