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兰霞与那顺高娃、哈森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022号原告:孙兰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顺高娃,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哈森沙,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孙兰霞与被告那顺高娃、哈森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兰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兰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木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