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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兰霞与那顺高娃、哈森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022号原告:孙兰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那顺高娃,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哈森沙,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孙兰霞与被告那顺高娃、哈森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兰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兰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木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