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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联合申请执行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联合,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联合,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149号。法定代表人:黄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金华,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邱联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950000.00元及2017年2月20日前的利息7620190.0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以795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垫付的诉讼费45900.00元。因本案的二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华与本院(2015)隆昌执字第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隆昌县环城南路A段工程应收工程款22000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