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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7368号原告:张某被告:冯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1日,被告冯某立据向原告张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5年12月,被告冯某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剩余本息再未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冯某自愿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共计150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被告冯某自愿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若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张艳未履行的全部剩余调解款。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冯某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