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翊妃、赖培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翊妃,曾用名赵小芽,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赖培芳,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又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行为,于2016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军波,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曾因赌博行为,于2005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经事先商量,在莲都区芦埠村148号、金银塘山庄、高塘村黄泥房、青林村一平房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500余元。期间,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按40%股份均分得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杨军波按20%股份分得人民币1300元。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对莲都区芦埠村148号进行检查,查获参赌人员刘某、娄某、谷某、金某等9人,另有3名参赌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分别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杨军波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均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主动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信息;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的供述;证人吕某、李某、雷某、张某1、武某、傅某、张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三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分别曾因犯开设赌场罪或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在归案后,如数上交违法所得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本案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及认罪态度、上交违法所得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翊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赖培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军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翊妃、赖培芳、杨军波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直接上交国库。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一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