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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戴国群与史素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群,史素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14号原告:戴国群,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英,女,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戴国群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素立,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位平,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生,住河北省元氏县。原告戴国群与被告史素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国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国群负担。审判员  王银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少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