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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5532462B。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7号院。负责人:周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平,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濮阳市明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郭 海审判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少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