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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桂兰诉被告鸡西北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兰,鸡西北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70号原告:于桂兰,女,66岁。被告:鸡西北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于巍,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兰诉被告鸡西北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桂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