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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嘉善与被申请人陶桂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嘉善,陶桂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特37号申请人:李嘉善,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陶桂花,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兰州市西固区。申请人李嘉善与被申请人陶桂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申请人李嘉善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嘉善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