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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维佳与卜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佳,卜春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486号原告:郑维佳,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卜春英,女,195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维佳与被告卜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郑维佳以其与卜春英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维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维佳负担。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