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彩凤、杜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彩凤,杜小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43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彩凤,女,汉族,1980年6月2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小平,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杜彩凤、杜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涉案车辆实由被告杜小平租赁使用,后因交通事故形成刑事案件,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告收到本院法律文书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原告同意将租赁车辆收回,放弃向被告主张因租赁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为由,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跃勇审判员 崔怀臣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