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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杜彩凤、杜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杜彩凤,杜小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43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彩凤,女,汉族,1980年6月2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小平,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杜彩凤、杜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涉案车辆实由被告杜小平租赁使用,后因交通事故形成刑事案件,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告收到本院法律文书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原告同意将租赁车辆收回,放弃向被告主张因租赁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为由,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跃勇审判员  崔怀臣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