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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缪清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清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清富,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住福安市,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2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7月14日分别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清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清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缪清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闽J×××××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康厝乡东山村沿溪北洋隧道、富春大道往福安城区方向行驶,行经富��大道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缪清富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清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缪某证言,福安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收据,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缪清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清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清富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应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清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抵扣所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浩宁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