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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岚、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岚,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林岚,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冯涛,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刘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林岚与冯涛,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岚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涛,刘军支付执行款131566.00元,现冯涛,刘军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