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岚、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岚,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林岚,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冯涛,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刘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林岚与冯涛,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岚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涛,刘军支付执行款131566.00元,现冯涛,刘军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