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萍与蒋小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萍,蒋小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626号原告韦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蒋小晖,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韦萍诉被告蒋小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同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