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斌容、黄桂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容,黄桂珍,谢松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容,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旭燕,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珍,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松蒲,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斌容因与被上诉人黄桂珍、被上诉人谢松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斌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逸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