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972号原告: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时文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新,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全,男,40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市盛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免收。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