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柏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228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被告柏某1,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柏某2。由于草率结婚,加之性格等多方��异,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回到家中还常与原告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从未履行过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双方的感情早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必要。请求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柏某2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生一女孩柏某2,现由被告父母看护、照料。2017年6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入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业已组建家庭,并育有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考虑到婚生��尚幼,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希望双方加强沟通、交流,重新审视、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柏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