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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云飞与丁明星、谢学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飞,丁明星,谢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云飞,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大昌汗镇。被执行人:丁明星,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大昌汗镇。被执行人:谢学利,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丁明星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云飞与被执行人丁明星、谢学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丁明星、谢学利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银行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明星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内。扣划被执行人谢学利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内三、冻结被执行人丁明星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谢学利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大昌汗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慧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