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财保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代龙与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代龙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87226833X。法定代表人:刘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代龙,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杨代龙与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225财保7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期限为两年。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向本院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