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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他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芳贤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贤,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他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芳贤,男,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贤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刘芳贤办理房产证,承担仲裁费2000元,执行费3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咸仲裁字(2016)第4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仲裁字(2016)第42号裁决书;(2017)陕0402执他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