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德超与何芳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超,何芳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814号原告:马德超,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何芳龙,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马德超与被告何芳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德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超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德超负担。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