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卫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光,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被告人王卫光伙同“小旭”(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乘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照明里小区3-1-501号张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使用预先准备的锡纸钥匙捅开门锁进入屋内,秘密窃取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电脑销卖,所得赃款俵分挥霍。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王卫光乘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林街永明里陈某家,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屋内,秘密将陈某所有的小米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苹果4S手机1部、浪琴牌高仿手表1块、棕色紫檀手串1个、999足金项链1条、平安锁项坠1个、小猪图案项坠1个、白金项坠1个、白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个、白金手镯1只、14K黄金项链1条,白色手镯、翡翠手镯、玛瑙手镯、石榴石项链、珊瑚项链各一个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6000元、港币80元装入包内准备离开。后适逢陈某及其妻子焦某返回,被告人王卫光将所窃取物品丢弃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371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卫光于2017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卫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卫光部分犯罪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卫光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卫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某、陈某、焦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结论认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未向本院移送),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卫光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卫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卫光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冀军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博速 录 员 韩远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