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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终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志萍与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萍,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萍,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龙,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志萍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黄志萍的起诉,黄志萍也申请撤回对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黄志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黄志萍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志萍的起诉;三、准许黄志萍撤回对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志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彭晓烽审 判 员  李 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兴琴书 记 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