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1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玲丽与周学华、柴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丽,周学华,柴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玲丽,曾用名黄秀丽,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周学华,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柴秀红,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玲丽与被执行人周学华、柴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学华、柴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玲丽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173529.63元,但被执行人周学华、柴秀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周学华、柴秀红存款或合法收入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权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