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5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与连礼校、郑正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连礼校,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1313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太华街道。企业负责人:张贵嘉,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振耕,陈艳艳,系该社职员。被告:连礼校,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正宦,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乐首活,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正确,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以下简称太华信用社)与被告连礼校、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华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振耕、陈艳艳和被告郑正宦、乐首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礼校、郑正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华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连礼校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969.40元(计至2017年6月1日),合计52969.40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连礼校因从事种植业缺乏资金向太华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8.90625‰,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太华信用社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解决。郑正宦、乐首活辩称,对连礼校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连礼校、郑正确未作答辩。太华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利息计算清单各一份。经郑正宦、乐首活质证没有异议。连礼校、郑正确未予质证。对太华信用社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太华信用社与连礼校、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连礼校向太华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90625‰,还款方式为按季交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为连礼校的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太华信用社依约向连礼校发放了贷款50000元。截至2017年6月1日,连礼校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969.40元。本院认为,太华信用社与连礼校、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太华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期届满后,连礼校未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太华信用社要求连礼校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要求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对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连礼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2969.40元(计至2017年6月1日止),合计52969.40元;并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信用社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359375‰计算);二、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对上述第一项连礼校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连礼校、郑正宦、乐首活、郑正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