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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巧云与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巧云,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赔终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巧云,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居民,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兴文路15号。法定代表人苍凯,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陆云惠,该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袁巧云因诉上诉人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争议已自行解决,并放弃对一审判决的执行为由,分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巧云、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争议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均表示放弃对一审判决的执行,故一审判决可不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袁巧云、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文审判员 徐冬然审判员 何正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