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李志明,寇新华,史秀芬,于亦祥,史希水,边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栓,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秀芬。被执行人: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王凤芹,女,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寇新华,女,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史秀芬,女,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于亦祥,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希水,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边香云,女,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李志明、寇新华、史秀芬、于亦祥、史希水、边香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9430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李志明、寇新华、史秀芬、于亦祥、史希水、边香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