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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刑初91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公民身份号码×××,甘肃徽县人,住成县。辩护人安某,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成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因最高法、最高检于2017年7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杜某的行为达不到该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成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杜某犯容留卖淫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山军强人民陪审员  韦海林人民陪审员  何更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年昕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