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佳男、李威、孙亚春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佳,李威,孙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51号申请人: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小迪,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佳男,男,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被申请人:李威,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被申请人:孙亚春,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男、李威、孙亚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佳男、李威、孙亚春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佳男、李威、孙亚春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