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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寒冰,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址。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且认可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