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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琼与夏邑县××人联合会、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夏邑县××人联合会,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62号原告:李琼,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人联合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西段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3411426005872190J。法定代表人:宿子建。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琼与被告夏邑县××人联合会、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邑县××人联合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夏邑县××人联合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对被告夏邑县××人联合会的起诉。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