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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寒晖、沈燕亮与阮思正、李翠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寒晖,沈燕亮,阮思正,李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211号申请人:吴寒晖,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申请人:沈燕亮,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申请人:阮思正,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李翠玲,女,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吴寒晖、沈燕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阮思正、李翠玲名下无锡市惠山区春城花园13-201室房屋司法拍卖余款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寒晖、沈燕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以13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阮思正、李翠玲名下无锡市惠山区春城花园13-201室房屋司法拍卖余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汤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