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淳科、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淳科,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张元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淳科,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松溪县,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歆,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塔山工业园区白茶铺。法定代表人:张家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元英,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潘淳科因与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元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淳科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不予缴纳,并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淳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