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公茂成、宋玉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茂成,宋玉涛,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公茂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宋玉涛,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执行人李静,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8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玉涛、李静有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玉涛、李静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