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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宏昌,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百得路南蒙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侯宅子村南。法定代表人:梁宏昌,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宏昌被执行人:李欣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宏昌、李欣支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9179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还应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29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枣庄市房地产监理处、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中分中心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梁宏昌名下有一处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及一辆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枣庄华海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宏昌、李欣名下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梁宏昌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设定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案虽采取了查封手续,但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对该房屋采取处置措施。被执行人梁宏昌名下的车辆已购置十三年多,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没有采取执行措施的必要。现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享有要求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双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