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郑明杰、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芳,郑明杰,夏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60号原告:陈小芳,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明杰,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夏靖,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陈小芳诉被告郑明杰、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小芳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计3612.50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审判员 方春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