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素群、张素梅申请执行沈玉霞、李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群,张素梅,沈玉霞,李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杨素群,男,1964年12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素梅,女,1966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沈玉霞,女,1971年5月31日生。被执行人:李桂明,男,1969年9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杨素群、张素梅与沈玉霞、李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桂明实施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李桂明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