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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1600黄连君与蒋亦强、周惠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君,蒋亦强,周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黄连君,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蒋亦强,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周惠珍,女,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黄连君与被执行人蒋亦强、周惠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蒋亦强、周惠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连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蒋亦强与周惠珍共有的位于宜兴市东方明珠花园106号住宅房地产一套,该房屋抵押至本案申请执行人黄连君,经拍卖成交得款490万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52400元及房屋评估费用30000元后,剩余款项计4817600元将交付至黄连君。现黄连君你在被执行人蒋亦强与周惠珍共有的位于宜兴市东方明珠花园106号房屋上的抵押权利即已转化为受偿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亦强与周惠珍共有的位于宜兴市东方明珠花园106号住宅房地产已经处置变现,且黄连君在上述房屋上的抵押权利即已转化为受偿权,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