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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310号之一原告: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大厦十二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蒋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莎 微信公众号“”